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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这是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部署,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惩恶的决心和意志。

  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必然要求。当前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深水区,一些违纪违法分子变得更加狡猾,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从查处的案件看,有的获取利益由传统财物等逐渐扩大为股份等财产性利益,腐败的利益形式越来越多元化;有的减少直接行贿受贿行为,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居幕后,以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代持股份,伪装掩饰权钱交易;有的拉长利益兑现时间,通过“期权变现”,实现“延期兑付”,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必须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

  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的本质,精准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较于传统腐败行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作案方式和手法上伪装变异、花样翻新,但是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权钱交易本质没有变。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深挖掩盖在民事、商业、投资等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易发多发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加大查处力度。要强化协同联动,持续深化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发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及时预警、快速处置。

  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间接性、市场性、隐蔽性、迷惑性,发现和查处难度加大,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必须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深化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加强对腐败的本质、根源、发生机理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要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完善反腐败工具箱,不断提升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科学化水平,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等方式,识破“障眼法”,刺穿“合法化”面纱。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所遁形。

  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压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生存空间,提高腐败治理效能。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要坚持“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治理机制,努力实现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拓展。要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全面梳理、深度分析、综合研判,着力查找背后的制度短板和机制漏洞,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建议,以查办案件促进整改整治,形成研究问题、推进整改、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的良性循环。要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坚决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李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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