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禁令丨严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
纪法禁令
【违纪案例】
柳某,中共党员,某区副区长。2019年1月,柳某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向其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工程公司借车使用。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柳某个人长期使用。
【禁令解析】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比如,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住房;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高档汽车;有的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放贷等方式获取大额收益。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本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纪法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廉政提醒】
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借用财物,其实质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该行为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坏营商环境。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更深层次理解纪律的本质,保持廉洁从政的作风,做到知行合一、明纪慎独,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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